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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了”看病吃药医保咋报销?
来源: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日期:2023-01-09
我省明确:患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负担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章娜报道:1月8日,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省医保局联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实施新冠“乙类乙管”后医疗保障优化措施的通知》(赣医保发〔2023〕1号),对于新冠患者住院治疗及门诊费用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与新冠救治有关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临时纳入医保支付
据介绍,我省对新冠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实施延续保障,参保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部门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参保地财政负担40%(未参保的由户籍所在地财政部门负担40%)。上述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再向财政部门申请结算。该政策以新冠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此外,为保证新冠患者在感染早期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我省要求实施专项保障提高门急诊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治疗新冠的报销水平。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各省临时增补)的新冠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新冠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且在医保目录范围内,与新冠救治有关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统一报销比例为70%。专项门诊保障报销后不再叠加享受其他医保报销(含门诊统筹)政策。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门急诊治疗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报销政策执行。
“目录”外新冠治疗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
对新冠患者需求用药实施医保支付临时保障,在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基础上,将《新冠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范围内但属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外的新冠治疗药品,临时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按“甲类”进行支付。因药品供应不足,可参照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冠治疗药品目录,由省医保局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提出临时纳入我省医保药品目录的品种、期限及报销类别,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执行。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根据文件要求,全省各统筹区统一新增设立“互联网(远程)新冠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区分医务人员等级,按线上线下相同的标准制定价格,纳入我省医保按“甲类”进行支付,按规定为出现新冠相关症状、符合《新冠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报销标准线上线下一致。新冠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