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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居民住宅、地下室不得作为培训机构办学场所
来源:中国江西网 日期:2021-03-10
日前,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意见》指出,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居民住宅、地下室不得作为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名称: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
《意见》要求,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应与市场监管、民政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不得在禁止期限内使用已被撤(注)销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
从事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专修、辅导、考试补习、补习)学校或中心”,可以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如“英语培训学校”;从事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非学科知识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中心”,可以体现办学特色等,但不得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场所:居民住宅、地下室不得作为培训机构办学场所
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避开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注册及办学场所。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学场地,教室和办公室必须设在一处,所在楼层不超过5层。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此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对建筑面积达标且不到300平方米的,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向教育部门提供有关消防技术指导,由教育部门核定。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应按有关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或配送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
师资: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从事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2;所聘任的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从事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非学科知识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所聘任的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或该类别相应资质。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从事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开展文化课程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收费标准、上课时间等应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严禁掺杂宗教信息、崇洋媚外等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训内容,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收费: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
同时,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应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和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报法人办学许可所载地址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应经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和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报法人办学许可所载地址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拟设分支机构属地办学许可,不得擅自增设分支机构。 (郑周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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